想要了解“校园贷”的内涵,就不得不提及其上位概念一一互联网金融。互 联网金融是一个新时代的产物,它是伴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而诞生的,是传统的 金融行业结合了“互联网+”而创造的新事物,它不仅仅是互联网与金融简单的 相加,更是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特征与高风险、高回报的金融业相融合的全 新领域。
互联网金融不是一个学术概念,而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市场中逐渐形成 的一个集合性的概念,正是因为这样,学界并没有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达成统 一的共识。中国人民银行对于互联网金融给出的定义是: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 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 的新兴金融模式。“校园贷”从其性质上来说是归属于互联网金融细分下的“P2P网络借贷” (Peer to Peer Network Lending)。
有学者认为,“‘P2P网络借贷’是通过 第三方的互联网平台直接进行资金借贷的金融融通行为,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直 接融资模式”。“校园贷”则是“P2P网络借贷”针对高校学生开展业务的新 新商业模式。在“校园贷”交易中,出借资金提供服务的一方为“经营者”,寻 求资金接受服务的一方为“大学生”。
经营者通过出借资金来赚取利率,其拥有 的权利包括可自由选择是否借款以及具体借款金额,到期后可要求大学生还本付 息,也可要求大学生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以确保还款能力,在大学生无力偿还借 款时可选择适当的方式索要欠款等。应当遵守的义务包括确保出借资金合法无瑕 疵,确定的借款利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提出资金以外的还 款方式,索要欠款应当选择适当的方式且不违反公序良俗等。
大学生通过向经营 者借款来满足自身的需要,其拥有的权利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列明的安 全权,真情知悉权,公平交易权等九大权利,同时其隐私也应受到保护,其应当 遵守的义务包括在借款到期时还本付息的义务,如有必要,提供担保的义务,需 要根据自身的还款能力进行借款活动等。
实践中“校园贷”通常分为两种运行机制:第一种是传统模式的运行机制, 即“校园贷”公司负责搭建用于线上撮合借贷双方的互联网平台,“校园贷”平 台只作为一个金融中介存在,不直接参与整个借贷过程,与借贷双方都无任何其 他关心。
这一模式与《合同法》中的居间合同类似,“校园贷”平台就是个纯粹 的借贷居间平台。第二种模式是借贷模式的运行机制,即“校园贷”经营者不仅 搭建借贷平台,同时自身也作为资金出借方进行放贷业务。这一模式下“校园贷” 平台本身就是经营者,在整个借贷关系中占据了巨大的优势地位。
不论哪种运行 机制,“校园贷”的流程都可归纳为“校园贷”经营者在已经成立运行的“校园 贷”平台上发布信息,吸引大学生,大学生在选择了该平台后通过平台与“校园 贷”经营者取得联系,之后大学生向“校园贷”经营者提供所需的信息,“校园 贷”经营者获得信息后确认放款,等到借款到期后,要求大学生还本付息。
目前 整个校园贷的运作过程缺乏监管,平台大多只是进行形式上的登记等,对“校园 贷”经营者的信息缺少核实,整个运作流程存在许多漏洞。 “校园贷”与一般金融业相比,拥有互联网金融所特有的性质,再加上“校 园贷”因其聚焦于大学生这一群体而演变出一些自身所独有的特点。
“校园贷” 的特点表现在: 专业性强 “校园贷”借助互联网的高效便捷性极大地提升了借贷双方的时间和空间上 的交易成本,但是这也容易让涉世未深的大学生们忽略其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互 联网行业和金融行业的特点“校园贷”几乎同时具备,许多大学生只关注到了互 联网的快捷,却忘记了金融的专业。
在一个普通的“校园贷”合同中,势必会涉 及双方权利义务,期限,利率,违约后果等多种信息,其中所需要的知识涵盖了 金融、法律和社会等多个方面,大学生大多很难把握住其中的要点,更不用说识 破其中的陷阱了。再加上“校园贷”本身的产品结构也比较复杂,运作过程也充 满风险,大学生所具有的知识一般是无法达到这种专业要求的。
门槛低 “校园贷”从进入校园的那一刻起就以零首付,无担保,放贷快等宣传语来 吸引大学生,许多“校园贷”只要拍摄学生证、身份证的照片,再提供基本的家 听信息就可以申请到贷款,部分“校园贷”甚至允许贷款人提供他人的证件和信 息进行贷款,如此宽松的条件自然是吸引了一些消费需求旺盛却又缺少资金的学生。
门槛虽然低但是风险却不低,大多数“校园贷”在大肆宣扬低门槛的时候 却鲜有提示风险,这很容易让那些禁不住诱惑的大学生贪图借款消费后的快感, 而不结合自身经济实力规划还款事项。 信息的不对称 “对比现行金融法制的规范重点和法律空白,可以发现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 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依赖信息平台的互联网金融诞生伊始,即存在信息不对 称方面的先天不足。”
H在“校园贷&34;交易中,大学生是处于一个明显的劣势地 位,大学生要提供自己的和家庭的相关信息,而出借方的信息大多只有“校园贷” 经营者知悉。除此之外,对于合同、利率这种专业知识,经营者也拥有不可撼动 的优势,一旦出现问题,大学生大多只能听从经营者的解释。这种信息的不对称 同时也带来了地位的不平等。相比较专业知识和社会经历都不足的大学生,出借 方自然是占据了优势的地位。
如果大学生违约,经营者还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大 学生的学校、家庭等信息,要求大学生另外去贷款或找其家人支付。相反,如果 经营者违约,大学生恐怕多数都是自认倒霉,并不会对经营者造成过多的影响。
对于大学生而言,他们具有普通成年人所不具有的特点,更加独特且需要关 注的特点。大学生的特点具体表现在:
随着时代的变化,当代大学生和过去相比有了很大的变化,他们有着丰富的 消费欲望,超前的消费观念,许多社会人士惧怕的透支消费在他们面前也早已司 空见惯。但是大学生却没有足够支撑其消费欲望的资金,银监会的规定让大学 生没办法通过银行去获得资金,于是他们的资金来源几乎都是由家里提供的生活 费。这使得大学生必然去寻求其他获得资金的渠道,同时也使得大学生明显区别 于普通的消费者。
通过“校园贷&34;一次次满足自身的消费欲望后,大学生的心理很容易就发生 了转变,由于自己喜欢的东西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从而使其产生一种可以随心 所欲地买到想要的东西之错觉,导致在不知不觉间债台高筑,到了还款日期被迫 再找其他平台借款,“拆东墙,补西墙&34;,最终身陷囹圄。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但是必须承认的是,这些已经是成年人的大学生在被债务缠身后,最终只能向父 母家庭求助。
同时,大学生在面对互联网上海量的信息时,并不能做出理性的选 择,反而很可能淹没其中,在同学的推荐、广告的诱惑下做出非理性的决策。
大学生和专业的“校园贷”平台之间,对于市场、商品和服务的认知和辨识 程度存在着显著的差距。“校园贷”的宣传是美好的,但是这美好的一面是“校 园贷”希望大学生看到的,而隐藏在背后的那些高昂和纷繁复杂的费用却在刚接 触时难以察觉。“校园贷”具有金融行业的高风险性,风险越大,可得的回报也 就越高,给予大学生的贷款几乎都是信用贷款,这是一种高风险的贷款方式,为 了平衡这一风险,利率自然也就会很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解释》)第26条明确规定了 年利率24%和年利率36%两条界限,即借贷双方约定年利率24%及以下是可以为 法院所支持的,年利率超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可是从实际情况 看来,很多“校园贷”的年利率早已突破36%的上限。可是不少大学生并不清楚 此类规定,使得在还款时多支出许多费用。
再加上部分“校园贷”采用的是借款 一万元,实际到手的只有九千元,其中一千被提前算作利息的模式,这种类似“九 出十三归”的模式本身的合法性就受到质疑,可是缺少相关知识的大学生却难以 识别。缺乏相应的知识让大学生在不知不觉中提高了自己的借贷成本。
英国经济学家Michael Taylor对于金融监管提出了著名的“双峰理论”(Twin —Peaks),他认为金融监管存在两个并行目标:,一是审慎监管的目标,二是行为 监管的目标。对于这两个目标,应根据其不同的要求而设立两个不同的监管机构, 分别作为审慎监管者和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保护者而存在。
审慎监管主要的目的是 为了保障金融机构经营的稳健和促进整个金融体系的有序发展,同时注重防止可 能发生的金融危机或金融市场可能出现的崩溃。审慎监管具体包括:宏观审慎和 微观审慎两个方面,前者注重维护稳定的金融体系,后者则着眼于通过监管实现 个体金融机构运行的稳健。
行为监管则从行业效率的提高着手,主要包括消费者 权利的保护、保障竞争的公平有效、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诚信建设和降低金 融犯罪等几个方面。事实上,“双峰理论”主张监管与效率的关系,着眼于将监 管目标、监管手段、专业技能等各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的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分开,交由不同的监管机构来执行相应的监管。
若如此,一方面可提升监管专业化 程度,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从而使整个行业监管更加科学 合理。“双峰理论”突出强调了行为监管的重要性,它认为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 均是维护金融体系稳健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
危机后的金融监管改革中, 行为监管、宏观审慎管理、微观审慎监管一并成为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三 条主线。 “双峰理论”创造性地将行为监管列为监管的重要目标,这是之前的金融监 管理论所不具备的特点。从过去几十年的监管实践出发,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还是 注重于审慎监管的。但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后,行为监管逐渐被重视起 来,注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监管开始成为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趋势。
实际上,行 为监管并不是消费者保护的同义词,行为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的保 护、有效竞争的实现和确保市场的诚信发展。只是实践中,消费者保护占据了行 为监管的主要工作内容,所以行为监管常常成为消费者保护的代名词。 采用“双峰理论”进行行业监管,因为各个监管机构都有明确且不交叉的监 管目标,从而使监管机构运行地更为有效。清晰的责任划分也必然使得监管机构 能更为专注,并且可以衍生出符合自身目标的监管文化和认知,提升监管的能力。
不同的监管机构还能平衡不同的监管目标,只针对自身的监管目标可以获得更为 专业的监管知识和技能,而且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防止腐败的滋生。保护 消费者的功能被认为是“双峰理论”的基础,同时也是其优势之一。事实上,有 效地提升对消费者的保护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发展有着正面的影响,并且在 金融危机发生之前就将其遏制,预防金融危机的发生。表面上看,金融机构只是 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但是最终会导致整个行业发生风险,诱发金融危机,2008 年的金融危机就有着这方面的关系。
在国际社会上,已经有数个国家采取了“双峰理论”的思想进行监管。澳大 利亚是最早采取“双峰理论”进行监管的国家。澳大利亚由中央银行负责货币政 策,由审慎监管局进行行业主体的监管。同时,为了强化监管协调,澳大利亚建 立了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即金融监管机构理事会。由理事会牵头协调各个监管 机构签订双边谅解备忘录,并就信息交流和监管合作达成共识。除了澳大利亚, 荷兰也运用“双峰理论”展开监管,荷兰中央央行兼有货币政策职能和监管功能, 对行业实施审慎监管,金融市场管理局负责对行业内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管。
纵观我国的金融监管,同样是注重于审慎监管的目标,为了全方位监管,中 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都在行使着相关的监管职能,但是对于行 为监管,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却主要是交由消费者协会这种社会组织来进行,这种 方式难免会出现偏颇。
笔者认为,对我国“校园贷”乃至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 完善可以吸收“双峰理论”的相关内容,充实监管相关理论,使监管行为更加科 学合理。基于“双峰理论”,金融监管应当同时注重加强监管力度和保护消费者, 二者应当并重,缺一不可,两个目标只要有一个未能达成都不能称之为完善的监 管。我国的“校园贷”乃至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目标吸收“双峰理论”的相关理念, 既强化了监管的力度,提升监管的科学水平,又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将风险化 解在萌芽状态,最终促使整个行业稳健发展。综上所述,本文将借鉴“双峰理论” 相关思想,思考如何完善我国“校园贷”乃至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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