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哪怕是民事责任的,除非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我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0多年了,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打篮球是一种对抗比较激烈的体育活动,在任何有对抗的体育活动中,总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不可避免地,也会有人受伤乃至不幸死亡。

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如果碰到类似情况的话,法院非常有可能会判处造成他人伤亡的行为人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不过这一情形随着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的实施而产生改变。

在《民法典》第1176条中规定了自甘风险的裁判原则。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1.一般情况下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任何体育活动都有一定的风险,这是参加活动的每一个成年人都应当充分地意识到的。一个人自愿参加某项存在一定风险的活动时,即已将自己置身于这种风险的可能性之下。如果在这个过程中遭受了损害,要求他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话,明显于理不和。

如果真的需要承担责任的话,那么估计现代竞技体育活动就没人会参加了。在最常见的篮球场、足球场上,造成他人受伤、乃至骨折的非常多见,如果承担责任的话,那有多少人得去监狱呢?是不是在每场比赛之前都得签订一个法律上并不认可的“生死状”呢?

2.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承担责任了。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要承担责任,这个责任当然也包括刑事责任。

比如张三和李四素有嫌隙,张三知道李四报名了一次篮球比赛,便主动报名作为对手球队参加,在比赛中多次故意击打李四的身体,最终造成李四死亡,那么张三的行为会构成故意杀人罪。

3.一个案例

以下这个案例生是被评为民法典“自甘风险”适用第一案的真实案例。

2020年4月20日,70岁的宋某在羽毛球比赛的过程中,被对方周某挥出的羽毛球击中右眼,几乎失明。

宋某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提出的理由为:周某明知道他年龄大、反应慢,眼睛曾受过伤,但仍然选择大力扣球,虽不存在故意,但存在重大过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应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当庭判决,驳回了原告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