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专门对诉讼过程中的“期间”和“送达”这两个环节作了详细的界定、要求和规定。

维企律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我们先说说对“期间”的定义和规定:主要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这些“期间”以时、日、月、年进行计算。值得注意的是,期间开始的时和日并不纳入计算范围此外,如果期间的最后一天恰逢法定休假日,那么期满日期则为该休假日后的第一天。另外,期间的计算并不包含在途时间,这意味着诉讼文书只要在期满前已经邮寄,就不会算作过期。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耽误了期限,他们可以在问题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期限顺延,而这是否得以实施,由人民法院决定

下面说说“送达”环节。送达诉讼文书时必须附有送达回证,且受送达人需在该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确认送达日期。此外,送达诉讼文书应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分三种情况:一、如果受送达人是公民且本人不在,与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属可代为签收;二、如果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指定负责收件的人的签收具有法律效力;三、若受送达人已指定了诉讼代理人或代收人,文书也可以交给他们代为签收。在上述三种情况下,签收日期均被视为送达日期。

维企律所: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

第七章对一些特殊情况做了规定,例如,如果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训文书,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并在该回证上记明拒收原因和日期,然后把诉训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同时对整个过程进行录像和拍照等,这被视为有效送达。同时,法院也可以采取包括电子邮件在内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前提是,经过沟通,受送达人同意并能确认其收到。如果直接送达有困难,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他地区或受送达人所在地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选择邮寄的方式送达,此时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针对特殊人群,例如军人、被监禁的人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他们的诉训文书可以通过他们所在的单位或机构转交。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如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通过规定的方式送达,可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后,即被视为已经送达。

维企律所:送达回证

对于诉讼过程中看似“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期间”和“送达”,民事诉讼法依然做了明确、凝练和清晰的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规范性。实践过程中和具体操作者可以明确无误地照章办事,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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